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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乡镇林业工作站办公楼建设投资如何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政三字[1997]4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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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池州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乡镇林业工作站兴建办公楼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如何征税的请示》(池地税政字(1997)1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农、林、水类税目注释的政策规定,各级各类办公用房均为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楼堂馆所适用政策依30%税率计征。考虑到乡镇级林业工作站兴建办公楼一般规模较小,建筑档次较低的实际情况,可按农、林、水类别的综合类税目,适用15%税率计征。如办公楼的使用用途兼有林业技术推广、防护林、森林保护等功能,可根据其面积的投资比例,在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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