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8]18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行使用出租车税控计价器是通过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有效措施,各级地税机关、技术监督部门要提高对推行此项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以确保推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的措施,加大推行工作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要求,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等单位关于推广出租车税控计价器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函[1998]155号)精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方案制定出来后,报省局备案。长沙市要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的推行使用工作。
其他各地、州、市也要迅速拿出实施方案,从1999年年初起开始推广,所有工作在199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