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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工作有关问题适用法规的复函

【时 效 性】 保监厅函〔2008〕2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厅函〔2008263

深圳保监局:

你局《关于信访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深保监发〔2008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于第一类事项,如果保险公司单方面注销已生效的保险单,则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可依据该款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第二类事项是否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及如何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如果保险事故事实清晰,责任划分明确,保险赔偿金额可以确定,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可以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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