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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沈阳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国税所[1999]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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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沈阳、大连、抚顺、本溪、丹东、铁岭、朝阳、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沈阳公司《关于申请一九九八年上报管理费税前列支的报告》(中色沈财字[1999]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9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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