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国税所[1999]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沈阳、大连、抚顺、本溪、丹东、铁岭、朝阳、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沈阳公司《关于申请一九九八年上报管理费税前列支的报告》(中色沈财字[1999]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9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