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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对丹东市农业税收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农业税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自繁自养虾苗应视为获得实物收入,征收生产环节特产税,免征收购环节特产税。

    二、苇田改水田应视为开垦生荒地,给予免税三年照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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