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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地税函发[1997]2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18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成渝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问题,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6]4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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