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财税〔201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0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 红利收入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