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税[1995]26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支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