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教外办学函[2013]3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11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了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经研究,决定批准北京大学等高校举办的68个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单见附件1)。
经批准举办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信息表(见附件2)的内容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另发。有关省(区、市)教育厅(教委)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监管,指导并督促高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提高办学效益和水平。办学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