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8]2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行为,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房屋基建管理试行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1月16日 桂计法字[1998]548号
各地、市、县计委(计划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加强我区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范项目法人的投资行为,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范项目法人的投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凡由国家计委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主要监督检查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选择、建设内容、项目法人、资本金、投资概算、招标投标、资金使用、投资许可证、建设进度、开工前期准备、利用外资方案等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选择是否符合投资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五条 监督检查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核对总投资、建设规模、资金构成等与原申报是否一致。
第六条 监督检查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规定,有无擅自挪用、挤占等违纪现象。
第七条 监督检查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项目负责人是否建立和到位。
第八条 监督检查基本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包括自筹资金来源是否正当、一次性认缴手续、分批到位、有无抽逃等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投资概算,是否有超过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利用外资方案的控制数及原因。
第十条 监督检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包括是否有违反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合同分包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等规定;是否有项目法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它投标单位、或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或与项目法人串通并排斥其它投标单位等违法违纪现象。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基本建设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完成工作量等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的开工条 件,包括前期工作和开工条 件落实的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许可证,包括新开工项目是否办理领取手续和在建项目是否超期不补办手续等问题。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利用外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否符合利用外资方案、是否落实国内配套资金;内资转外资的利用外资项目,是否有不补办报批利用外资方案、擅自开展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现象。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当事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一)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配合国家检查组进行检查。
(二)国家计委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决定检查的项目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审批的项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组织检查组或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
(三)各地市计委(计划局)-审批的项目,由地市政府组织检查组或由地市计委(计划局)牵头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
(四)县市计委(计划局)参照本暂行规定对所辖基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