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1998]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文)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件所称“民族贸易县”是指国家认定的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是指民族贸易县县级的国有商业企业以及所属单位。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