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津国税征[2000]6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天津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精神,结合我市税收征管情况,原我市使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表)》中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从3月份起停用,纳税人纳税申报时不再报送上述附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