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函[1999]5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区、级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7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区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各地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录入数据质量完全符合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任其选择自行分散录入、退税机关集中录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录入方式。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