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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买房后拆除建楼和个人买房办学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辽地税函[1999]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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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买房后拆除建楼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盘地税农〔1999〕77号)和《关于个人 买房办学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盘地税农〔1999〕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盘山县工商局购买县拖拉机配件厂的房子属于产权转移,应按土地、房屋的实际成交 价缴纳契税。

    二、个人购买土地、房屋,无论有何用途,均应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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