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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一字[1994]0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1月12日国税函发〔1994〕607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12月16日新地税一字〔1994〕041号通知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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