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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财政部等七部委 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建[201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2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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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汽车行业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发挥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延长一年,至20101231日止。

二、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131日。

三、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政策及操作办法仍按《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现行有关文件要求,把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年一月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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