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吉国税发[1999]9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吉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办法,仍按同级管理原则审批。
二、管理费采取比例提取,总额控制,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如情况特殊,需要超过提取比例的,由市、州国税局审核后,报省国税局批准。
三、对总机构管理费中业务招待费的核定和管理,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见附件)规定执行。业务招待费列支比例不得超过提取管理费的2%。
四、总机构管理费的使用管理,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定期检查收支情况,凡属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不予税前扣除项目和不合理开支,剔除后并入管理费结余,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