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字[1997]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7]541 号称: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新疆公司分摊总机构管理费1590元,向所属企业新疆天山锅炉厂分摊总机构管理费65476.15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请依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