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地税发[1999]10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0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由一名局领导挂帅,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牵头,组成专门机构,严格按国家局规定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搞好自查和重点检查。
二、各地要于9月15日前将执法检查总结及有关统计报表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检查总结应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对改善执行状况,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建议等。
三、省局组成由有关处参加的检查组,选择4-5个地市进行重点检查。被检单位待确定后由省局分别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