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发[1999]15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转发给你们,由于我区大部分地区实行定点屠宰,目前国税机关多数已委托当地屠宰场或食品公司(站)代征增值税。各地在委托代征税款时,要严格按照我局下发的《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桂国税发[1997]184号)的规定,办理好委托代征手续,代征员要凭代征证征税,收取税款时要向纳税人开具正式的完税凭证,做到一税一票,并要严格区分税、费的政策界限,不得借税收名义搭车收费,更不得税费混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