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增字[1996]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商业连锁经营的通知>>(云政发[1996]63号)印发给你们,并对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连锁企业总分支机构跨地(州、市)或跨县(市)的,由连锁企业总部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