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8]06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1998 年5月19日,湘地税函[1998]068 号文复常德市地方税务局;抄送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军安小区服务设施项目具体内容的请求》(常地税发[1998]13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7]12号文件精神,对为转业干部新建(包括自建)的住房,按照国办[1993]36 号文件规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上述规定只指军转干部安置住宅,不包括服务设施。因此,军转干部安置小区服务设施应依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