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时 效 性】 |
财基字[1995]60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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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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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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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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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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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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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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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我部于1995年3月30日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署了委托业务代理协议。有关新闻报导发出后,各地来电话提出一些疑问,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委托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第七条所规定的各项业务;
二、委托代理业务的环节,只是项目开户行办理的有关业务;
三、委托办理业务仅限于中央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各地财政部门是否委托,仍按(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中第八条办理。
现将《委托代理协议书》转发你们,请在收回建设银行代行政职能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