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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8]4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0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我省确定在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所售电费中收取的“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库区移民扶持基金”,属电价外收取的基金,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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