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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能否依据[1985]工商138号(通知)的规定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时 效 性】 工商[1990]3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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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二日《关于能否依据(85)工商138号(通知)的规定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解答》中明确规定:“投机倒把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投机倒把定罪判刑。”对投机倒把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5)工商138号文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己职权的政策规定,因此依照(85)工商138号文件认定某些投机倒把行为是有效的。一九九0年八月四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1号令中,认定(85)工商138号文件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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