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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甘蔗农业特产税征收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财[96]农税字第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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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不开征农场糖料蔗农业特产税的函》收悉,经调查研究,现函复如下:我省糖料蔗农业特产税是1994年11月根据省政府的批示开征的,此税开征,对于发挥特产税的调节作用,调整财源结构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我省农垦系统的制糖企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尚存在一些困难。对于糖料蔗的农业特产税的减免、决定采取如下办法:

    一、我厅授权地州市财政征收机关根据本地糖蔗生产收购具体情况,可在糖厂实际收购价的50%以内降低计税价格,具体幅度视各糖厂情况决定。

    二、未实行减免的地方,可从甘蔗农业特产税中提取一定数额作为专项资金,由征收机关掌握,用于支持制糖企业的发展。

    三、个别糖厂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应按省政府1994年第33号令第11条的规定,按权限报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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