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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价商[2009]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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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7号)和当前进口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动的情况,为保持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基本衔接,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格。具体如下:

  一、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由现行每升3.70元调整为每升3.62元。根据当前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成本和市场情况,目前最高零售价格统一按中准价执行。

  二、请市建设交通委继续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督促经营企业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并做好对各类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请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调整情况,继续做好对车用液化石油气出租车(单燃料)驾驶员的补贴工作,确保出租车行业的稳定。

  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1月15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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