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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7]第1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及其所属企业在我省辖内,但不在同一省辖市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数额或比例,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或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接受委托审批的,必须取得省局出具的委托书,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批准,分摊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也不予确认。凡总机构及其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辖市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数额或比例,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如遇特殊情况,需提高提取比例的,应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要在年度终了后四十天内,根据上年度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的实际需要,编制《总机构管理费预(决)算审批表》一式二份,并附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分配方案、额度及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报有权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三、总机构当年提取管理费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管理费数额。

    四、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但不得越级或多头上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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