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青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81年8月14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保护晚婚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结婚、离婚必须办理国家法定手续,禁止任何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离婚。

    第四条 坚持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

    第五条 禁止利用宗教干预婚姻,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

    第六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和职工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981年8月14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