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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检[2000]2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国税函[2000]14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有关涉税举报奖励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税函[2000]41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法人代表举报本企业偷税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请示》(青国税发[2000]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OOO年六月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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