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1993年12月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第一条 的规定,对我区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