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1999]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第一条 的规定,对我区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