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统字[1997]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高校党委统战部(组织部、党办)、人事处、财务处:
现将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统发[1996]5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中共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统发[1996]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