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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地税发[1999]2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藏国税函[1999]14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需要返回西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须提供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证明文件,确认其属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同时有关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提供上年度预缴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否则,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应补征其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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