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发[1999]2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藏国税函[1999]14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需要返回西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须提供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证明文件,确认其属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同时有关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提供上年度预缴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否则,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应补征其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