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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地税发[1997]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6]69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将符合本通知条 件的企业名单在3月底前报市局备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6年11月29日国税函[1996]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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