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地税发[1997]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6]69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将符合本通知条 件的企业名单在3月底前报市局备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6年11月29日国税函[1996]6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