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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认证工作的紧急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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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解决因省局机房搬迁造成的纳税人在2009年1月23日至2月6日期间超过90天认证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问题,省局制定了如下解决方案,请速转所属执行。

    一、省局拟于2月7日下午14点至17点将金税工程应用服务器时钟调整至1月23日,同时暂停网上认证工作。

    二、凡涉及上述超过90天认证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废旧物资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上述时限内利用发票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有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在规定时限携带发票原件到纳税服务大厅再行认证。认证结束后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

    三、在2月7日下午14点至17点期间,全省纳税服务大厅严禁操作其他金税工程业务。

    联系人:省局信息中心 王冬冬 电话:0311-88628202省局流转税处  陈晖  电话:0311-8862530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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