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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出口关税税率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11日至1231日,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税率。现公告如下:

  一、对尿素(税则号列:31021000)自11日至331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41日至930日实行35%的暂定关税;自101日至1231日实行25%的暂定关税。

  二、对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自11日至3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自41日至930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101日至12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

  三、对硫酸及有烟硫酸(税则号列:28070000)开征税率为5%的出口暂定关税。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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