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1999]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市反映,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实行栋号承包或项目经理负责制,普遍存在着对工程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收取租赁费的现象,对建筑公司所取得的设备租赁费是否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建筑安装企业实行“甩手承包”形式向工程承包人收取的设备租赁费应按“服务业-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所谓“甩手承包”是指承包人(包括栋号长、项目经理、包头等)在上缴工和管理费和有关税费后,对工程所得拥有独立的支配权,而建安公司在财务核算中也不反映工程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等。
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其他承包经营形式的,如承包工程仍然由公司统一核算,承包人对承包工程所得没有支配权,则对建安公司所提取的设备租赁费,暂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