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税[1997]4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各业务处:
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是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的精神,计税工资应由财政部确定,各地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要经财政部批准。因此,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不能任意调整。
财政部最近下发文件,对重庆市自行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问题予以纠正。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财政部关于请纠正你市有关部门自行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函(财税政字[1996]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