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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办诊所销售药品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国税增字[199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各地对个人办诊所销售的药品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执行不尽一致,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现对有关增值税问题统一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个人办诊所直接销售的药品,属于货物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于个人办诊所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而发生的药品销售业务则不征收增值税。

    二、鉴于个人办诊所既有随医疗服务提供药品又有直接销售药品业务的实际,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核实收入和应纳税额,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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