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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8]3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的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积极向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宣传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促进企业自觉地按规定申报、反馈信息。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请各地按文件所附式样规格、字型、字号自行印制后,交与汇缴企业。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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