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1998]39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的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积极向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宣传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促进企业自觉地按规定申报、反馈信息。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请各地按文件所附式样规格、字型、字号自行印制后,交与汇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