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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改工作管理局关于实行在押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农[1995]267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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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狱、劳教单位:

    为了保障在押罪犯的正常生活,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制定的《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和《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和《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实物量标准供应后,根据我市现行物价水平情况,伙食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元调为每人每月120元;被服标准由工业单位每人每月8元调为每人每月13元。农业单位由每人每月10元,调为每人每月15元。

    本通知自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2.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1995年12月20日

    附件一: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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