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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湖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电信行业发票管理,现就湖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原湖南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发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国信通信专业发票票着一律冠以“湖南”、“国信通信”、“专业发票”字样,发票适用范围为湖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其它业务所需发票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

    二、国信通信专业发票由湖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省地税局申报印制计划,由省地税局批准到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国信通信专业发票实行按季请领,由国信通信各分公司填报《湖南国信通信专业发票请领计划表》(格式附后),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办《专业发票请领单》,凭《专业发票请领单》向省公司领购发票。没有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专业发票请领单》不得领购发票。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国信通信专业发票的检查监督工作。国信通信各分公司每季度末须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和湖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分别报送一份《湖南国信通信发票领用存季报表》(格式附后)。各地国信通信专业发票的使用管理情况由当地地税机关负责进行日常检查。

    四、本次审定的国信通信专业发票自2000年3月1日启用(票样附后)。为减少损失,原库存《湖南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专业发票》(含电脑及手工发票)及《湖南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代办专业发票》可使用至2000年6月30日,逾期不得继续使用。

    五、各级地税机关和湖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国信通信专业发票的管理工作。执行本文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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