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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收委员会关于从1997年第四季度起降低关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税委会[1997]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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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14次全体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降低若干商品的进出口关税税率,现将有关税目税率调整表印送你署,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调整后的进口关税税率包括《海关进口税则》、《进口商品暂行税率表》规定的税率(详见附件1、3、4、6),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2、《海关出口税则》(详见附件2)此次未作调整,《出口商品暂定税目税率表》(详见附件5)规定的税率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3、实施关税配额商品的税率和限定进出口数量商品的暂定税率,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4、从价计征的进口关税普通税率未作调整,仍按现行税则税率执行。

    5、按现行减税政策进口实行暂定税率和商品,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可按税则税率减税后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之中的低税率执行。

    6、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海关进出口关税税则和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7、本通知自降税决定正式对外公布后解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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