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银发[2000]5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等五单位《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农村信用社承担了部分政策性任务。市政府办公厅在转发市清理整顿农村“三金”办公室《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归并、有效资产收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办[19 99]135号)也明确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与农村信用社变更动产和不动产手续、借款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国土、房管、工商、车管、航监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予以办理,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相关费用。”请有关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200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