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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枣庄矿务局所属田陈、柴里、蒋庄煤矿资源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流字[1996]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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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枣庄、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枣庄市矿务局所属田陈、柴里、蒋庄煤矿井口均在枣庄市境内,存在跨区域开采济宁市境内煤炭资源情况。根据资源税有关规定,并经征求你们的意见,现将上述三煤矿的资源税纳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枣庄矿务局所属田陈、柴里、蒋庄煤矿开采煤炭资源所实现的资源税,按枣庄73%、济宁27%的比例划分缴纳。

    二、枣庄市负责对上述三煤矿的征收管理。上述三煤矿开采煤炭资源所实现的资源税属于济宁市的部分,由企业按纳税期依确定的比例计算汇拨济宁市微山县地方税务机关。

    三、枣庄、济宁两地税务机关应本着相互支持、互谅互让的原则,积积极搞好协调配合,并及时相互通报有关税款征收等情况,认真做好税款征收管理工作。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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