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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国税函[2008]2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027号)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希知照。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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