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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稽字[1995]3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8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案件的分类和查报要求,分别组织查处,并做好信息传递准及有关协调工作。

    二、各类案件的上报时间:各盟市应在案件发生后3日内报送区局,以便按时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各地在案件查处中,如发现有税务干部参与的案件,应同时报送区局监察室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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