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辖市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及镇江市有关通知要求,对我市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进行了年度报备工作,各辖(市)区财政局对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核,全市共有139家代理记账机构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可接受代理记账业务,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各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依法办理业务,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杜绝违法乱纪现象发生。各级审批机关应依法加强对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运营的监督管理。
对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进行备案登记申报的机构,将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进行提醒和督促。提醒和督促后仍未申报的机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仍未达到要求或未整改的,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2020年度镇江市已备案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信息一览表.xls
镇江市财政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