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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市地税发[1999]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说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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