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成地税函发[1995]8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税函发[1994]6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军队企业的范围界定,必须同时符合国税函发[1994]640号文第一条的三项条件。不同时具备三项条件的,在范围上不能界定为军队企业。
二、军队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不执行国家给予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